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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一案例入选上海法院第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2023-10-16浏览次数:2117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第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的“某保理公司诉某贸易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继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后,再次入选。

案情简介

某大型电商平台作为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某贸易公司存在合作关系。2017年10月,贸易公司借此与某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其向某大型电商平台提供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支价金服务。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价金共计4亿余元。电商平台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故保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2018年12月,经公安侦查,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电商平台合同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理公司据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是贸易公司提供的其与某大型电商平台之间的《大单采购合同》,但合同印章系伪造,代表电商平台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工作人员身份也系伪造。涉案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并非电商平台的真实意思。保理公司作为专业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审核该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保理公司仅以贸易公司提供的《大单采购合同》及“某大型电商平台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作为查核基础,未通过独立公开渠道与电商平台取得联系,未发现基础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中电商平台合同专用章虚假。故保理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虽然涉案《保理业务合同》的基础债权不真实,但不当然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保理公司选择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贸易公司主张回购责任,该诉请依法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近年来,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供应链金融因其自身资源整合的优势及实际应用背景在民营企业中兴起。但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业务环节多、参与主体多、融资链条长,其中蕴含的风险不可忽视。本案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地方保理公司起诉供应链核心龙头企业等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既需考虑保理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合法合同权利,又需考虑电商平台的合法财产和正常经营秩序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刑事案件侦查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调查,作出生效判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号:(2018)沪74民初1374号

合议庭成员:吴峻雪(主审)、周荃、匡丽英

案例编写人:吴峻雪 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