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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什么情况?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赔偿3.35亿元!

2023-03-03浏览次数:1159

(记者 王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行为向部分投资者赔偿后,“兜底”的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还是公司董监高?上海金融法院2月20日公布的一个案例,提供了答案。

上市公司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因年报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数千名投资者陆续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公司此后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因大智慧起初未向公司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追偿,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向公司董监高追偿,随后大智慧也提起另案诉讼追偿。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2月20日,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大智慧控股股东张长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2月20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上述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拟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以大智慧2月20日股票收盘价7.18元/股计算,张长虹此次拟减持的不超6%公司股份(约1.2215亿股),目前市值约为8.77亿元。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件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大智慧为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已实际赔付。张长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作为原告,以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控股股东将向公司支付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配强审判力量。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担任审判长,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担任主审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作为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合议庭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归纳了无争议事实和五项争议焦点。原告投服中心和第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审计准则、中介机构责任性质等问题各自邀请专家辅助人向法院提交了专家意见。

案件审理中,本着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原则,合议庭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充分释明法律风险,促成案件调解。在了解到被告张长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张长虹向大智慧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在大智慧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长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故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律小常识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