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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罕见!董监高赔偿公司3.35亿元!公告速递

2023-03-03浏览次数:1026

(记者 刘礼文)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起诉,投资者要求巨额赔偿,这笔钱该谁出?

上海金融法院今日公布的一则案件给出了答案。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投服中心代表上市公司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

随着两案落幕,大智慧将获得来自控股股东的3.35亿元巨额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本次案件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同日,大智慧公告,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减持不超过6%股份。

自家人告自家人,追偿赔款高达3.35亿!

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大智慧于2011年正式挂牌上市。上市后不久,大智慧便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据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亿元,利润总额4292.12万元。但这份看似亮眼的成绩单,却是经过精心“粉饰”而成的。

经证监会查明,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2016年7月,因年报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披违法行为,证监会向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在内的14人,以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向投资者支付共计3.35亿元赔偿款。

2021年4月,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

于是,5个月后,投服中心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

本案中,投服中心称,根据此前生效的判决,大智慧、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

投服中心认为,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均有权向其追偿,要求被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4人向大智慧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此同时,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作为原告,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送上”被告席,请求5名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法律专家:本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被告张某虹向大智慧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

同时,在大智慧提起的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经法院审查,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本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重要程度可与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相提并论。”郑彧称,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等等。

他认为,通过投服中心的股东派生诉讼形式,以司法程序促使实控人拿出“真金白银”与上市公司和解,填平了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同时,从证券市场角度而言,本案也传递出在新证券法之下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的新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