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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两个案例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2022-10-17浏览次数:3950

近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两个案例入选。其中,《积极防范保理风险 保护供应链金融安全——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入选审判案例,《金融司法合作系统发力,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上海金融法院牵头打造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机制》入选工作案例。
【案例一】

积极防范保理风险 保护供应链金融安全

——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理合同缔约前提。当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构成共同虚构的合意。若债权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责任。保理合同相对方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因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保理合同,保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若保理人不行使撤销权,保理合同仍有效,保理人可主张回购追索权。

基本案情

苏宁易购作为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智宝公司存在合作关系。2017年10月11日,智宝公司借此与新骏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约定智宝公司将其向苏宁易购提供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新骏保理公司。合同签订后,新骏保理公司与智宝公司实际发生6笔应收账款转让交易,智宝公司均提供了相应与苏宁易购签订的《大单采购合同》。2017年10月24日,新骏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前由其工作人员至江苏省南京市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办公地址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的面签手续,由自称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跃”接待,并在对供应商开放公共会议室中进行商谈,最终在相关材料上加盖了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后新骏保理公司向智宝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价金共计4亿余元。苏宁易购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新骏保理公司诉至法院。经查,新骏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以及“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跃”身份均系伪造。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基础,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真实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在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及“陈跃”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涉案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并非苏宁易购的真实意思,故新骏保理公司要求苏宁易购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虽然《保理业务合同》基础债权不真实,但并不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新骏保理公司选择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智宝公司主张回购责任,该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地方保理公司起诉长三角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苏宁易购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于供应链金融的交易事实进行详尽审查,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即虚假基础交易无效,所涉企业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基础交易的付款责任;保理公司向融资企业主张保理合同约定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案的处理结果发挥了向地方金融组织提示风险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了长三角供应链龙头企业的财产安全,体现金融司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为防范化解长三角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该案一审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受理的16件不同中小地方金融组织诉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类似案件原告均申请撤诉,通过司法实体判决说理发挥了对类型化诉讼的示范效应,为各方当事人及时调整交易模式,设定合理减损策略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号:(2018)沪74民初1374号

合议庭:吴峻雪(主审)、周荃、匡丽英

案例编写人:吴峻雪、翟爽
【案例二】

金融司法合作系统发力

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牵头打造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机制

案例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血脉通,增长才有力。”长三角作为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也是金融机构最集聚、金融要素市场最完备、金融开放最前沿的区域之一。实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金融一体化是引领先锋,而金融一体化离不开金融司法合作一体化的服务保障。在国内国外新形势中、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中,金融司法合作更要有合力防范重大风险、保障提振经济、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示范作用的使命担当。
案例内容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沪苏浙皖四地高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工作的协议》的框架下,上海金融法院与苏浙皖地区中级法院携手共进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阶段,合力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打造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格局。2021年11月,金融法院发起并与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通过建立金融司法协作、疑难案件共同研商、类案问题合作研究、金融审判经验交流、金融法官培训交流五项机制,形成“1+5”金融审判合作共同体。合作设定长、中和短期目标,从具有合作基础、合作平台的项目入手,到打通具有合作难点、缺乏合作先例的方面,最终向司法改革互鉴、智慧法院互联等方面扩展,保证金融司法合作的科学性和长远性。同时,保持合作开放性,按计划、有步骤地扩容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朋友圈”,辐射带动长三角区域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参与其中,推动金融司法合作向纵深发展。

二是加强规则统一,助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新发展。以“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为平台,邀请区域内金融司法机关、高校专家学者参与金融审判专项问题研讨,为区域内金融法官与专家学者交流观点、达成共识提供了良好平台。以“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媒介,沪苏浙皖五家中院于2022年7月联合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为区域内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作出示范。以“长三角金融审判裁判解析”为指引,围绕金融司法积极参与区域资本市场监管、支持保障金融创新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大主题,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案例裁判解析,推动金融司法更好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交流协作,提升长三角金融审判新水平。探索多样化交流方式,从金融法院赴苏浙皖三地法院学习考察,到设立常态化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提供长三角法院金融审判实践与法院特色工作探讨平台。持续强化跨域司法协作,顺畅合作流程环节,如2021年12月,金融法院接受合肥中院线上委托,协助调取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投资人交易数据,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全部118件案件的调查取证,跑出了长三角金融司法协作加速度。着力促进人才联合培养,与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合作举办“金融法治菁英班”,设置200余课时,200余人参加培训,进一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互通共享。

案例效果

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质效不断提升,金融司法合作品牌持续优化。金融法院及其余四家签约中院先后审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多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十大商事案例、“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等。近年来,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年度报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等多项首创、首例在金融法院破土发芽,充分发挥了长三角金融司法引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