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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案例测试机制”作为金融诉源治理的创新意义

2022-07-07浏览次数:9158

 

胡学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既是金融“沙盒监管”的一种积极尝试,也是金融领域 “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创新。本案例测试机制的设立是在传统诉讼方式之外为更好发挥金融法院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而进行的积极探索,是金融法治领域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创新尝试。金融发展的动力在于创新,而创新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从法制上保障与促进金融创新与提高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力度对我国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质上,国家设立金融法院,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济,既是国家正义的实现渠道,也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助于提升金融领域的国家话语权,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规则构建。专门性的金融法院集金融案件审判、金融司法研究、金融风险评估功能于一体,在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评估金融态势、管控和防范金融风险、指导规范金融行业行为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本案例测试机制的设立正是在传统诉讼方式之外为更好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而进行的探索创新。

传统司法为金融市场风险化解所提供的手段就是诉讼,诉讼针对的是已发生的纠纷,解决的是具体案件,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即“诉讼标的”。法院对通常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就事论事,案件裁判具有既判力,在主体上只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效,在客体上只在案件诉讼标的范围内有效,一般并不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性规则。诉讼这些方面的特性使其在当今世界的金融风险防范上存在一定的局限,尤其是诉讼解决纠纷的事后性、补救性与解决纠纷范围的个别性、有限性与金融领域风险发展的迅速性、漫延性与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扩张性存在内在的紧张矛盾。

正如这一机制的名称所示,测试案例的审理是实际相关纠纷诉讼的“测试”,而非“预演”,因此这一机制并非完整的诉讼审理程序。这种“测试”实际上是双向的,一是市场主体向法院寻求的测试,以探明市场规则;同时也是法院向社会的测试,考察市场的反映,以减少司法裁判的“突袭”感。案例测试机制通过屏蔽通常诉讼审理的某些环节与内容(如程序问题的争议及具体纠纷的事实认定)以实现审理更加聚焦与集中于规范适用问题,是抽取诉讼审理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核心疑难问题进行专门的攻坚。由于测试案例审理后其判断结果可能发挥更强大与广泛的指引功能,因此在测试案例审理中可投入充分的司法资源,包括程序上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机会、优选代理人、当事人双方的实质答辩与反答辩、充分的法庭辩论、案例评议的实质合议、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等等,以实现对专业性问题精细化解决方案的追求。

案例测试机制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但仍属于民事程序范畴,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诉讼制度与原理。程序正义论是现代法治理论的基石之一,案例测试机制当然也是依照程序正义原理设计,因此实际上在程序制度设计与步骤上会体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原理。

金融案例测试机制具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性、以假定事实为基础的案情的测试性、测试程序性质特殊性及案例测试结果效力的独特性等四个方面的重要特征。案例测试机制所针对的问题是将来具体诉讼案件审理时需要解决的核心与前提性问题,是潜在诉讼中将可能遇到的典型性、复杂性法律适用问题。测试案例虽然并不产生诉讼裁判的既判力,但有利于金融市场规则的进一步明晰,并因此对将来相关纠纷的解决具有裁判指引性。

案例测试机制的创设回应了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开放枢纽门户地位及国家积极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先行先试的需要。期待案例测试机制在将来的实践检验与理论的跟进研究过程中不断得以健全完善,作为我国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规则构建的努力,以提升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国家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