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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金融司法公共服务的机制创新

2022-07-07浏览次数:1146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最近,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所涉及的案例测试机制,通过向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提供案例测试,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使案例测试成为以金融改革创新为导向的司法公共服务的具体形式,在以下几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

首先,案例测试机制是新型金融司法公共服务,它创设了一种专业化、便利化的“诉讼服务设施”。这一机制针对潜在的重大法律问题从司法视角进行分析说理,发挥指引功能,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具体通过给予市场前瞻性规则指引和风险压力测试,实现了对金融司法服务的供给侧调整,具体表现为:一是,案例测试机制使司法产出能最大程度满足金融创新的需要,在突出其司法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又能使金融司法服务与金融监管相联系,打通了金融审判、监管的区隔状态。二是,案例测试机制构建了以服务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为中心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的设计从传统的以提供者(法院)为中心,转变为以纠纷当事人为中心,力求满足金融机构及交易相对方共同利益需要,保证了金融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案例测试作为金融司法服务的切入点,扩展了金融纠纷预防机制的功能。这一机制着眼于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矛盾纠纷,有助于在实现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具体表现为:一是,案例测试机制的设计充分运用了纠纷解决和公共服务的新制度和新成果,将案例测试与其他诉讼与非讼机制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案件分流,避免讼累、节约诉讼资源。例如,规定了该院受理的同类纠纷,可根据测试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并引导其先行调解,实现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二是,案例测试机制设定了科学合理的案件范围,如金融民商事纠纷、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实等,解决亟待明晰的重要、典型法律问题可适用该机制,其目的是纠纷预防,使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能够获得与其权利义务有关的咨询意见,让相关主体认识到可能的解决问题途径,减少不必要的金融争议,维护金融秩序。

再次,案例测试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这种功能表现为多方面:一是,这一机制通过不同于现有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机制的设计,将纠纷尚未发生但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纳入其中,填补了金融司法服务的盲点,在量与质两个层面提升了金融司法服务品质。二是,案例测试机制将金融司法、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自律机制结合起来,案例测试机制采纳充分参与原则,吸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业界专家,允许他们针对测试案例发表意见,通过广泛的参与增进金融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三是,案例测试机制有助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信任和合作关系,通过贯彻充分协商原则,让测试案例各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主要事实与相关争点,以全面、充分、明确地反映所涉争议,这势必促进了纠纷解决中的合作,实现和谐。

最后,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则设计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案例测试机制的设计参考了诉讼原理,通过审理方式聚焦问题、听取意见、分析说理,以追求当事人充分的诉讼参与和平等为目标,以测试过程的正当化提供独立于其运行结果的标准——当事人在开展测试案例所涉金融业务时应参照测试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具体表现为:一是,贯彻了案例测试中的中立原则,审理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进行回避,确保程序公正;二是贯彻了当事人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对每个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案例测试中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实质而相当的行使权利的机会;三是贯彻了程序参与原则,在案例测试程序的设计上,通过答辩、提交证据和辩论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参与的机会。四是贯彻了程序公开原则,规定了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应进行公开宣告,当事人参加宣告程序,使案例测试程序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