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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

2022-06-28浏览次数:6769

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战略目标和工作大局,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民商事、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各类金融主体合法权益,引导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现将2018年至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1]

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2018年收案1,737件,2019年收案6,090件,2020年收案6,483件,2021年收案9,146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4,291件,二审案件5,899件首次执行案件2,310件,执行异议案件358件,执行复议案件38件,其他案件560件。

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2,033件。2018年结案242件,2019年结案6,132件,2020年结案6,510件,2021年结案9,149件,结案数量亦持续两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3,565件,二审案件5,482件,首次执行案件2,092件,执行异议案件334件,执行复议案件29件,其他案件531件。

 

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85件,占总收案量的1.2%。其中,涉外案件136件[2],涉港案件148件[3],涉澳案件6件[4],涉台案件16件[5]

同期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1件,收结比为81.05%。其中,涉外案件115件[6],涉港案件117件[7],涉澳案件6件[8],涉台案件12件。

(二)案由类型

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排名前三位的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03件,占总收案量的51.17%,其中2018年1,259件,2019年3,030件,2020年3,336件,2021年4,378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93件,占总收案量的10.63%,其中2018年135件,2019年576件,2020年748件,2021年1,034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709件,占总收案量的7.29%,其中2018年61件,2019年405件,2020年471件,2021年772件。排名前三位的金融案件收案数均连年增长。

收案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其他类型案件共3,662件占总收案量的15.61%:其中,涉仲裁执行类案件1,212件,占总收案量的5.17%;其他合同纠纷713件,占总收案量3.0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433件,占总收案量的1.85%;信用卡纠纷421件,占总收案量1.79%;票据追索权纠纷360件,占总收案量的1.5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2件,占总收案量的1.2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31件,占总收案量的0.98%。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类型丰富,其中排名前五位的案由分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6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的23.16%;其他合同纠纷25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77%;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24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42%;保证合同纠纷23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9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6.67%。其余案由128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44.91%,主要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13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各11件;仲裁执行7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各6件;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各5件等。

(三)案件所涉金融行业

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部金融案件中,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计12,475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银行业案件共4,851件,占总收案量的20.68%;保险业案件共975件,占总收案量的4.16%;其他金融行业案件5,155件,主要涉及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偿权纠纷等,占总收案量的21.98%。

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总标的额为6,535.38亿元,不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标的额为4,328.51亿元。其中银行业案件标的额占比较大,共计2,415.2亿元,占总标的额的55.80%;证券业案件标的额为587.2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13.57%;保险业案件标的额为30.3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0.70%;其他案件标的额约为1,295.75亿元,占总标的额的29.93%。

二、案件特点和趋势

(一)银行业案件特点和趋势

1.金融借款类案件持续增长,增信担保措施多样,其性质及效力认定仍是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

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多涉及融资担保等增信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司法解释出台后,相关担保法律规定面临较大调整,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中涉及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等问题集中反映到该类案件审理中。

2.融资租赁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纠纷增长较快,案件争议集中在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及可否抵扣本金等方面

融资租赁在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租赁物不断丰富,担保方式更加多样,但不规范行为也日益增多。融资租赁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逐年大幅增长,在该类案件中,服务费收取形式多样但不规范,服务费是否合规及是否可抵扣本金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3.票据融资形式愈加灵活,票据纠纷中电子票据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冲突有待协调

随着票据资产化的步伐加快,票据融资流转形式丰富,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与交易规则争议也逐渐增多。在多起电子票据案件中,因电票特征与传统票据规则不兼容,电票持票人在出票人或承兑人破产程序中部分受偿后,拆分剩余未受偿的电票金额向各背书人追偿,涉及电票规则、票据法、担保制度、破产法的冲突与衔接,易引发争议。

4.平台类融资监管收紧,群体性案件增多,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随着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不断增强,大量互联网融资平台非法经营受到遏制,资金池难以为继。有的融资方为骗取融资而伪造底层资产,引发群体性纠纷,刑民交叉问题凸显。在相关融资类纠纷中,因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议比较集中。

(二)保险业案件特点和趋势

1.车辆财产保险纠纷占比较高,该类保险业务仍需进一步规范

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车辆损失财产保险纠纷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的一半以上。在该类案件中虽涉及不同保险公司,但案件争点呈现同质化倾向,反映出保险公司存在定损程序不规范、证据意识较薄弱、定损标准约定不明等问题,此外车辆损失核定行业存在乱象,进一步催生和激化了车损理赔纠纷,亟需引起重视。

2.涉企业雇主责任险案件增多,该类型保险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

根据部分企业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其赔付的范围在金额以及赔付情形等方面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部分保险合同中对于赔付范围限定于实际损失与社会工伤保险部分的差额,部分保险合同将雇员范围限定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等。因上述不同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导致了该类型案件在实践中是否赔付争议较大,易引发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亟需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明确保险相关条款。

3.免责条款性质认定及效力争议较多,该类条款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免责条款的形式不一,条款所处合同位置较为分散。随着新型保险不断出现及互联网保险的普及推广,免责条款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导致该类争议频发,当事人往往就是否构成免责情形,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证券业案件特点和趋势

1.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案件逐年递增,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三年来,我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幅明显。案件增幅明显。随着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等集体诉讼制度常态化推进,投资者一方起诉人数、诉请总金额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出于增强被告整体赔偿能力的考虑,投资者追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告已成为常态,同时受新司法解释“打帮凶”理念的影响,该类案件涉诉主体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涉诉领域亦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新三板市场、债券市场、证券资管类产品等,案件情况更加复杂。

2.资管类案件因多层嵌套、刚性兑付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原因仍争议频发

“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但通道业务在资管行业总规模中仍占有一定比例,造成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收益分配无法完全匹配以及通道业务合同直接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风险。部分案件中,投资者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直接以底层资产用资人或管理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引发关于案件主管、管辖以及原告诉讼资格等诸多争议。涉适当性义务纠纷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部分资管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为规避“去刚兑”的监管要求,实践中资管业务的保底安排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此种交易结构是否属于变相刚性兑付引发较大争议。

3.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环节纠纷占比较大,易导致风险积聚。近年来私募类案件纠纷多发生于退出环节。我院受理的私募基金案件数据反映出,私募市场监管对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缺少规制,也缺少配套的私募资产评估规范和退出市场平台,退出清算环节行业运作不规范情况突出。在退出条件是否成就、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客观上难以清算时责任如何分配、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于法有据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加强纠纷源头治理,规范私募市场发展,需细化合同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环节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四)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特点和趋势

1.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所涉国家众多且案件类型丰富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新阶段,跨境资金流动和涉外金融服务日益活跃,涉外金融案件也逐年增多。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涉外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当事人遍布欧亚非三大洲,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涉外金融纠纷类型丰富,既包括金融借款、保函及信用证、股权质押回购、公司债券、证券欺诈等实体法律争议,也包括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案件。

2.当事人普遍选择境外争议解决机构管辖,涉外管辖权仍有待拓展

涉外金融交易的协议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约定,不仅涉及我国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也关乎我国行使司法主权和增强国际话语权。据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金融机构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由外国法院、仲裁机构管辖仍为一种普遍做法,其中银行业最为普遍,证券业次之,保险业则最少。在涉外金融交易实践中,约定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及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律适用”条款,既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维护权利和便利诉讼,也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高国际金融规则的解释权和话语权。

三、金融审判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坚持规则引领,打造示范标杆,提升金融司法核心竞争力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主动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金融审判,提升金融纠纷解决的可预期性,为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一是加大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创设解决金融纠纷的“中国标准”“上海规则”,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案件、首例涉债券市场维好协议案件、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案件、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案件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12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法院十大商事、行政、执行等典型案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吸纳上海金融法院裁判规则,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彭博新闻社等世界主流财经媒体以及国际法律界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有效提升中国企业海外发债信誉予以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是积极行使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权。推动完善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对跨境证券纠纷以及涉科创板等新类型金融纠纷的管辖权,通过金融行业协会推广上海金融法院拟定的中英文“涉外金融交易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示范条款”,让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跨境金融交易纠纷进入我国司法程序,提升我国对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话语权。上海地产集团发行上海首单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债券时即采纳了该条款。三是优化涉外金融审判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的司法服务保障,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判指南”及典型案例,与专业院校合作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设立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咨询名册,有力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研发庭审智慧传译系统,支持音字实时转换、中英文同步翻译和互联网现场直播,提高涉外金融审判的便捷度和认可度,传播中国金融司法好声音。四是扩大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2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代表团进行对话交流,在相互交换、共同发布重要金融案件的判决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国际传播,在知网、威科先行等国际知名法律信息平台发布英文版典型案例,上线以来阅读量达120万次,被境内外用户下载引用1.4万次,以生动案例讲好中国金融司法故事,展现中国金融司法理念,提升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坚持机制创新,服务国家战略,擦亮中国金融司法名片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主动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布局,以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世界银行专家高度赞扬上海金融法院“有力提升了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程度”,并认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全球法治的最佳实践”。一是积极服务保障中央交给上海的各项重大任务。制定《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与涉科创板案件集中管辖相适应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出台《服务保障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推动新片区“金融法治创新区”建设;签署《长三角金融司法协作共建协议》,组织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加强区域金融司法协作,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为金融创新业务提供前瞻性规则指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二是构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助力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创建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取得改革示范效果;全国首发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首次全面实践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打造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模式;首创“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诉讼服务,成为符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减流程、减环节、降费用”方法论的实践样本,得到业界高度评价。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安全。妥善处理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为规范行业发展提供司法参考。打造金融诉讼大数据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共研、共商、共防的协同善治格局,共筑金融风险防控墙。强化司法建议预警功能,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多家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得到积极采纳,其中国务院国资委发函全国央企要求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三)坚持人民至上,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多元金融司法需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优化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司法服务。一是建设智慧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智助立案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业务一窗受理、多元解纷一站通办、辅助事务一键委托、文件材料一柜收转、诉讼服务一屏通览,诉讼风险一次告知等多项智能化诉讼服务。二是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建立“五分法”多层解纷机制,做到诉调案件专业化调解、平行案件集约化审理、简单案件快速化审理、重大案件精品化审理、普通案件常规化审理,实现案件分类精准处置,初步形成了符合金融法院案件特点的繁简分流体系。系统集成全流程网上办案功能,确保矛盾纠纷快速、便捷化解。三是创新智汇多元解纷系统。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创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全覆盖的诉调对接机制,推行“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打造互联互通的全在线智慧调解平台,完善金融纠纷高效解决的多元渠道。四是构建金融财产执行新模式。在全国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新机制,实现大宗股票处置价值、效率和便利程度最大化,平衡保护各方主体利益,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全国首条查询冻结专用线路,创新以财产处置为核心的智慧执行系统,稳妥高效公正地处置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五是加快金融司法数字化转型。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全力建设集“智源、智审、智管、智慧法庭”四位一体的金融智慧法院,打造专门法院数字化转型的标杆,智能化赋能的范例。自主研发代表人诉讼管理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综合审判平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多元数据融合分析等八项系统,均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上海已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新形势下,上海金融法院将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饱满的激情,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上海金融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不含执恢、执保字号案件,此外2018年数据自2018820日计算至20181231日。

[2]含执行案件14件,20件同时涉港。

[3]含执行案件22件,1件同时涉澳。

[4]同时1件涉港。

[5]含执行案件2件。

[6]含执行案件14件,18件同时涉港。

[7]含执行案件22件,1件同时涉澳。

[8]同时1件涉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