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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上亿美元涉外金融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云”调解成功

2022-04-20浏览次数:733

本报讯(记者 吴斯洁)涉案金额高达上亿美元,一方是一家B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另一方是中国企业500强的非本地民营企业。两方都与上海无关联,却选择上海作为纠纷解决地。案件审理到一半,突遭疫情,法官、律师纷纷被封控。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成功“云”调解了这起涉外金融纠纷。

记者了解到,原告是B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以下简称新加坡分行),被告是一家非本地的C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新加坡分行与C公司的新加坡能源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签订融资授信合同,为能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为106,772,000美元的银行融资服务。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新加坡分行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C公司为授信合同债权提供担保。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点开上千页的案卷发现,该案中,新加坡分行应能源公司申请对外开立三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因能源公司未能依约如期归还其中的67,226,837.16美元,新加坡分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申请对C公司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一面是未收回融资款的外国银行,一面是经营陷入困境的大型民企,员工数量超1万名,案件的处理并不容易。

原告新加坡分行没有优先权,一旦催债导致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的债权无法清偿到位。被告C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已经面临多起诉讼,债务压力和员工权益保障让企业已经不堪重负。

“调解既可以减轻中国民营企业的债务压力,也能让新加坡分行收回融资款,对双方都大有裨益!”在案件审理初期,符望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在给予双方充足调解时间的同时,合议庭还坚持调判结合,积极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案件审理过程也面临挑战:案件既涉及中国法院审理的担保纠纷,需要适用中国法,也涉及新加坡司法程序中的主债务纠纷,需要适用新加坡法律。

此时,被告C公司又提出追加主合同当事人能源公司以及能源公司交易相关方的申请,以确定主合同的债权金额。由于上海金融法院对主合同并不享有管辖权,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法院不能查明主债权金额,应裁定中止审理,待新加坡分行在新加坡向能源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方式确定主债权金额后再恢复审理。

“由于能源公司在新加坡已经进入司法管理程序,如果等待新加坡国内主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再恢复审理,本案的审理时间将会无限延长。”符望说。

为避免本案程序过于冗长,合议庭驳回了C公司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并采用由新加坡律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以查明外国法及相关事实的方式,查明了主债权的数额。

“庭审中,新加坡专家证人提供的数百页专家意见对于外国法查明大有裨益。”符望说道。通过外国法的查明,合议庭对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尤其是通过新加坡的法律与判例明确了司法管理人出具的债务证明(Prove of Debt)的法律效力,以此进一步明确了主债权的数额,为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继续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进一步的调解工作。

“云谈话”“云调解”……符望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谈话等各种形式与各方交换意见,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多番努力,新加坡分行和C公司终于达成了框架性和解方案,方案不仅涵盖案件纠纷,还将尚未纳入诉讼标的纠纷金额一并解决,金额高达上亿美元。

“在双方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的情形下,双方特意选择弱连接点——合同签订地上海作为纠纷管辖地。” 在符望看来,“这是对上海营商环境和上海金融法院的认可与信任。恰恰是由于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推出的一系列优化金融司法环境举措,让越来越多非本地企业乃至外国当事人愿意将管辖地约定在上海。”

本案和解方案实现了中国法院司法程序与新加坡法院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在主债务人能源公司已经进入新加坡司法管理程序的前提下,三方同步调解,最终由主债权人新加坡分行和担保人C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作为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和解协议作为新加坡司法管理程序中达成整理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基础以避免主债务人破产清算,实现了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多赢效果。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