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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认定——上诉人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22-05-16浏览次数:17581

【裁判要点】

未经批准,开展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的,属于非法期货交易。交易行为无效,交易损失由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基本案情】

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系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自2015年开发了“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行情分析系统”,通过网络方式开展“长江油”“长江银”合约交易。系统通过电子盘软件服务器端引进外部数据源,通过设定参数和函数,生成实时买卖价格报送客户,供交易参考。交易商下单以建仓单形式反映,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平台《风险揭示书》载明,交易中心的金属等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具有低交易准备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平台《交易商入市协议》载明,交易系统综合国际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本汇率、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交易中心金属等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甲方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上述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连续报出金属等现货的人民币买入价和卖出价,报价以交易系统为准,行情分析系统显示的价格仅为分析参考使用,而不被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双方采用交易准备金的形式保障交易的进行;甲方以持仓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持仓风险,当乙方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乙方交易准备金不足,乙方须考虑选择追加交易准备金或者减少持仓,直至乙方账户风险率不等于或者大于100%,当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系统将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2015年11月,林某在长江公司的交易平台开设账户,与案外人上海金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系统中订立上述《交易商入市协议》,共产生交易损失640,209.94元、手续费53,611.76元。林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长江公司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长江公司赔偿其交易及手续费损失合计693,861.76元。

 

【法院裁判】

案涉交易特征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等特征,并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不必有真实的实物交割,案涉交易均脱离现货交易。长江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交易应属无效。长江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交易亏损部分,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长江公司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其应当对林某的交易亏损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审慎选择投资平台的注意义务,且交易系其自行操作,故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酌定长江公司对林某的交易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长江公司赔偿林某损失501,758.72元。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成员:崔婕、朱瑞、周欣)

 

本案例系上海金融法院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