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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标准——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严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2022-05-16浏览次数:17477

【裁判要点】

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基金管理人出具转让说明,确认系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订的事实及基金份额权益的归属的,应当认定基金管理人已经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新的托管人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的内部登记,不能否认基金管理人之前对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李某与滚石公司签订《滚石3号基金合同》,记载基金计划募集总额3,3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滚石公司,其义务包括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用于向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该份合同附件一为《投资人信息表》,记载基金投资者为李某,认购/申购金额为3,300万元。后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在该基金中享有的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李某支付转让价款700万元。

2018年6月25日,严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严某借款3,300万元给李某,借款担保物为滚石3号基金股权。随后严某银行转账给李某3,300万元。因李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严某诉至本案一审法院,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李某归还严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后因李某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严某申请执行。因一审法院查封了“滚石3号基金”股权,孙某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但被驳回。故,孙某提出了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滚石3号基金份额中有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属于孙某某所有,不得执行属于孙某所有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财产收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案外人吴某等三人均于2016年7月向李某受让滚石3号基金份额。2018年11月,吴某等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了相应基金份额及收益权归其所有。后国泰君安公司作为滚石3号基金新的托管人,为该三人办理了基金份额登记备案。2019年8月8日,孙某在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系争股权基金持有人变更及收益权转让手续,并要求滚石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因本案一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徐汇法院审理中,故孙某撤回了起诉。但徐汇法院调取了该撤诉案件中滚石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浦东法院出具的转让说明:滚石公司确认孙某的基金份额权益,并通过在转让协议上盖章的形式对孙某的基金份额权益进行了登记确认。2016年7月8日,李某与滚石公司签订《滚石3号基金合同》,记载基金计划募集总额3,3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滚石公司,其义务包括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机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用于向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该份合同附件《投资人信息表》记载基金投资者为李某,认购/申购金额为3,300万元。后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在该基金中享有的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700万元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转让价款。

 

【法院裁判】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孙某是否对涉案系争基金份额享有所有权并可据此排除执行。

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孙某与李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了基金份额转让事宜,并完成了转让价款的支付。滚石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出具转让说明,确认系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订的事实,并特别强调滚石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份额转让协议上用印,对孙某的滚石3号700万份基金份额权益进行了登记确认的事实,上述事实均可以确认孙某对系争股权基金份额享有所有权。

孙某曾起诉要求确认系争基金份额与收益,后因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撤回起诉。滚石公司在撤诉案件中出具的转让说明,内容清晰,不存在任何歧义。与孙某情况相同的吴某等三人已经获得法院确认权利并且办理了基金份额登记备案,且基金管理人滚石公司也已确认孙某享有滚石3号700万份基金份额权益,故应对孙某所享有的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基于孙某未经滚石公司确认登记为滚石3号基金的持有人,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基金性质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非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国泰君安公司作为涉案基金新的托管人进行的内部基金份额登记,并不能否认滚石公司之前对孙某基金份额的确认。况且,基于滚石公司出具的转让说明,应当认定当时的涉案基金管理人滚石公司已经对孙某所持的系争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李某名下滚石3号基金中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确认李某名下滚石3号基金中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归孙某所有。

 

(合议庭成员:孙雪梅、朱颖琦、周荃)

 

本案例系上海金融法院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