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2021-03-24浏览次数:4213

【裁判要点】

掉期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制定的整套标准化文件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其确立的净额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则在国际衍生品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因此,若交易协议中实际采用了ISDA主协议的相关规定,则应当认为交易各参与方对协议中所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预期,可以依据终止净额结算条款计算违约损失。

 

【基本案情】

2011915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石化公司)签订ISDA2002主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双方按照主协议的规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如一方提前终止,构成违约事件,须向另一方支付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是对亏损之合理预先估计而非违约金,支付该数额之目的系为补偿交易之未能实现及保障未来损失之风险。201437日,双方签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及对应的《交易确认书》,约定就布伦特原油开展互换交易。同日,渣打银行就布伦特原油价格跌破执行价格的亏损风险等向张家口石化公司进行说明,张家口石化公司最终确认进行系争交易。相关协议签订后,渣打银行与张家口石化公司依约履行了4期互换交易。

20141111日,张家口石化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要求提前终止并解除互换交易,否认20141110日后互换交易的效力,并表示不再承担1110日后的损失。1127日,渣打银行向张家口石化公司发出《提前终止确认》,指定2014122日为主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嗣后,渣打银行发函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加上到期应付的利息。因索赔未果,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28,560.97美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中,渣打银行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5676号民事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及利息;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家口石化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1030日作出(2020)沪7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为何及如何计算。

掉期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违约事件下的提前终止款项即为交易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损失应满足可预见性原则。ISDA主协议的出台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并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在衍生品交易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因此,若交易协议中实际采用了主协议相关规定,则应当认为交易各参与方对协议中所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预期。

根据主协议的规定,在违约事件发生后,非违约方应当以通知的形式,根据协议就所有受到影响的未到期交易指定一个提前终止日。不论有关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是否仍持续,该提前终止日将于指定的日期生效,并以此提前终止日为基准,使相应的未到期交易被提前终止。本案中,渣打银行于20141127日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并指定2014122日为提前终止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关于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根据主协议第14条的约定,计算方将以诚实信用原则,并按合理之商业程序确定任何结算款项,以达到合理之商业效益。计算方可参考任何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有关替换交易之报价,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资料等等。本案中,渣打银行向行业内数家第三方咨询了有关替代交易的报价,并结合其他市场信息计算了提前终止款项。一审法院以市场报价的平均数作为提前终止款项计算的依据,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且低于渣打银行计算的金额,实际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可予维持。

二审中,渣打银行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相应变更。

 

【裁判意义】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本案系因2014年国际石油价格暴跌,客户为止损提前解除合约而引发的违约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确认了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指引作用。该案的司法裁判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掉期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5676

合议庭成员:丁海宁  张巍巍  伍兴生

二审案号: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533

合议庭成员:吴峻雪  范德鸿  孙倩(承办法官)

 

本案例系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