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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全国首例!涉飞乐音响代表人诉讼案开庭315名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索赔1.46亿余元

2021-04-06浏览次数:3176

本报讯(记者 胡蝶飞)新证券法时代,中小投资者维权在上海有了“破冰”之举。

“我是诉讼代表人魏某。”“我是诉讼代表人严某。”……昨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内,一起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起诉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存在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总金额1.46亿余元。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名诉讼代表人,315名投资者,1.46亿余元损失,4名专家陪审员,7人合议庭,2名专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这些数字,无一不彰显着这起案件的重要性。

“代表人诉讼的实践,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真正落地。”专家如此评价。

涉信息披露违法遭罚  315名投资者索赔1.46亿余元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总金额1.46亿余元……”“我们认为,所有原告的投资损失均与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虚假信息披露无关……”昨天下午,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的发生,起源于飞乐音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根据飞乐音响201911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7年,飞乐音响放弃或退出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但却仍对其确认了收入,从而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证监会认为飞乐音响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飞乐音响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庄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20208月以来,魏某等投资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称其均系*ST飞乐(证券代码:600651)的投资者,因被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

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损失并非均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

此前,300余名投资者成功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以在线方式完成投资者身份验证、权利登记以及代表人推选程序。经法院组织原告于“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投票,肖某、陈某等5名原告成为该案诉讼代表人。

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共有315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1.46亿余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原告出庭,其中2名外地代表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诉讼,该案全程进行互联网直播。

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  启用智慧法庭电子示证系统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此次庭审中,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了专家陪审员机制,4名专家与上海金融法院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审理,这尚属首次。

庭审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黎红,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处长冯耀,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总监张铭等4名专家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展开深入调查。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时,对该案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除了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外,为了方便相关投资者在线了解庭审实况,上海金融法院还启用了智慧法庭电子示证系统。

“从这组证据可以看出,揭露日后,被告股价断崖式下跌,证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存在事实性因果关系……”审理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分别到电子示证屏前出示证据,并随时在屏幕上进行标识,改变了以往照本宣读的模式,使得证据展示更加透明、直观、可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确定、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扣除以及律师费、通知费的合理性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双方就损失金额认定存在争议,法庭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随机抽取的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进行核定。2名核定人员就其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出庭接受质询。

鉴于双方当事人庭上均表达了调解意向,合议庭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

保护中小投资者  打出“组合拳”

据悉,此次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受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

智慧法庭在线庭审、电子示证系统与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均系上海金融法院为便利投资者维权自行研发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上海金融法院自2020324日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以来,积极探索机制创新,通过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电子交易数据司法协助、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智慧法庭电子示证系统等配套机制,实现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损失核定、庭审举证全链条电子化、信息化,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审理的效率。

“中小企业投资者保护”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维度。

记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及时充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脚步从未停歇,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先后打造出“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全链条多元解纷机制”“中小投资者保护舱”等“钥匙”,开启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大门”和司法救济新渠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支撑。

专家:证券集体诉讼

为资本市场违法乱象敲响警钟

“代表人诉讼的实践,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真正落地。”该案专家陪审员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表示。在方乐华看来,上海金融法院在推动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机制创新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规则制定、案件试点方面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值得全国其他法院参考借鉴。

方乐华说,此前,投资者维权都是单独的、分散的,诉讼成本相对较高。“通过代表人诉讼方式加上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在线进行权利登记就能轻松加入到索赔行列中,从而在一个案件中将投资者一方的力量集聚起来。”方乐华表示,这不仅能提升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也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为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乱象敲响警钟。

我们注意到,新《证券法》中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亮点多多,比如先行赔付、单方强制调解、集体诉讼等等。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还有何可为?

“现在最需要的就是社会各方凝聚共识,把这些利好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给投资者维权带来切实的便利。”方乐华建议,上市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中小投资者有效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路径,从源头上限制违法违规的空间;中介机构应提高执业质量,切实发挥  “看门人”作用;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应进一步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利用好各种诉讼新机制积极维权。